js3845金沙线路关于六起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
发布日期:2023-05-22 15:20 来源:市市场监管局 浏览次数:js3845金沙线路共处理六起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任务,其中六起已对当事人立案查处,现将六起任务处置情况公示如下:
一、抽样编号为DBJ2333040031823038的姜核查处置情况
(一) 抽检基本情况
嘉兴艾比穗果品有限公司销售的姜噻虫胺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标准指标≤0.2mg/kg,实测值2.4mg/kg,检验依据GB 23200.39-2016,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机构为浙江九安检测科技有限公司。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当事人销售噻虫胺项目超过国家标准的姜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构成了经营不合格食品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在采购产品时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在本案调查期间积极配合调查,违法货值较低,且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免于处罚。同时将案件线索通报至姜供应商所在地昌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进一步处理。
二、抽样编号为DBJ23330400318230382的香蕉核查处置情况
(一) 抽检基本情况
嘉兴市经开城南亿客生鲜店销售的香蕉噻虫胺,噻虫嗪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
最大残留限量》的要求,噻虫胺标准指标≤0.02mg/kg,实测值0.044mg/kg,检验依据GB 23200.39-2016,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噻虫嗪标准指标≤0.02mg/kg,实测值0.067mg/kg,检验依据GB 23200.39-2016,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机构为浙江九安检测科技有限公司。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当事人销售噻虫胺、噻虫嗪项目超过国家标准的香蕉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构成了经营不合格食品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在本案调查期间积极配合调查,违法货值较低,且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免于处罚。并将案件线索通报至香蕉供应商所在地上海市杨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进一步处理。
三、抽样编号为DBJ23330400318230251的螺丝椒的核查处置情况
(一) 抽检基本情况
嘉兴市经开塘汇众禾生鲜超市销售的螺丝椒铅项目不符合 GB 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的≤0.1mg/kg的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不合格。检验机构为浙江九安检测科技有限公司。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1、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购进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构成了未履行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义务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处罚。
2、当事人经营铅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姜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属于经营重金属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应该依据该规定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
本局于2023年4月7日对当事人违法行为做出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100元;2、罚款人民币3000元。以上罚没款共计人民币3100元。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嘉经市监处罚〔2023〕13号
四、抽样编号为DBJ23330400318230273的生姜的核查处置情况
(一) 抽检基本情况
嘉兴市经开长水刘甲生鲜店销售的生姜铅项目(以Pb计)mg/kg,标准指标:≤0.1,实测值:0.16,不符合GB 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机构为浙江九安检测科技有限公司。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1、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购进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构成了未履行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义务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处罚。
2、当事人经营铅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姜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属于经营重金属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应该依据该规定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
本局于2023年4月25日对当事人违法行为做出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210元;2、罚款人民币3000元。以上罚没款共计人民币3210元。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嘉经市监处罚〔2023〕18号。
五、抽样编号为DBJ23330400318230313的鲫鱼的核查处置情况
(一) 抽检基本情况
嘉兴市经开长水优鲜园生鲜超市销售的鲫鱼地西泮项目不符合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中不得检出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机构为浙江九安检测科技有限公司。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1、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购进鲫鱼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构成了未履行食品进货查验义务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处罚。
2、当事人经营地西泮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鲫鱼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属于经营重金属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应该依据该规定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
本局于2023年5月19日对当事人违法行为做出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319.92元;2、罚款人民币4000元。以上罚没款共计人民币4319.92元。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嘉经市监处罚〔2023〕51号。
六、抽样编号为DBJ23330400318230310的韭菜的核查处置情况
(一) 抽检基本情况
嘉兴市经开长水优鲜园生鲜超市销售的韭菜腐霉利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机构为浙江九安检测科技有限公司。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1、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购进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构成了未履行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义务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处罚。
2、当事人经营腐霉利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韭菜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属于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应该依据该规定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
本局于2023年5月19日对当事人违法行为做出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319.92元;2、罚款人民币4000元。以上罚没款共计人民币4319.92元。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嘉经市监处罚〔2023〕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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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5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