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品牌产地约定不明 应作通常理解来定性

发布日期:2023-04-11 09:34   来源:市市场监管局   浏览次数:

【案情】2023年2月6日,消费者王女士向海宁市消保委反映,其3年前家中安装的地暖,现在地暖中的锅炉主板出现质量问题,售后服务来维修时,才发现锅炉产地与合同约定不一致,要求按合同约定的锅炉重新安装并赔偿损失,被拒绝后,产生纠纷,要求调解。

【调解过程及结果】海宁市消保委受理后,组织当事双方进行调解。在调解中,消费者认为该商品标明为进口品牌,就应该是进口国生产的商品,实际却是其他国家生产,提出更换与赔偿是合情合理的;经营者表示该品牌在多个国家有生产基地,合同约定了品牌,但没有细化到具体生产国,许多知名国际品牌的生产基地不完全在品牌国生产的现象很普遍,没有违反合同约定,现在超过保修期给予免费修理,已经尽到自己的责任,不同意消费者的诉求。

调解员向经营者指出,既然该品牌在多个国家有生产基地,在签订合同时,就有义务事先告知,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让消费者自行选择。同时向消费者指出,进口品牌有多个国家生产,不能推定非品牌国生产的产品就存在降低产品质量标准的结论。同时了解到,两个国家之间产品,存在近2000元的差价,结合此前双方的观点,提出新的调解方案,即经营者对锅炉主板免费更换(事实上已更换完毕),并对主板保修1年,再一次性补偿消费者现金2500元。对此,当事双方思考后,均表示接受,在协议上签字确认。事后,调解员对消费者进行回访,经营者已经履行调解协议,纠纷圆满解决。

【法律条款】《民法典》第六百二十三条 当事人对检验期限未作约定,买受人签收的送货单、确认单等载明标的物数量、型号、规格的,推定买受人已经对数量和外观瑕疵进行检验,但是有相关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浙版消法》第八条 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的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对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内容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有利于消费者的解释。

【消费提醒】海宁市消保委提醒广大经营者,在介绍商品时,如果存在本案中情况的,要事先向消费者告知清楚,在合同中以文字形式进行注明并签字确认。提醒消费者,购买使用期间较长的商品,一般均为大件耐用品,不会高频率购买,相应的商品知识也会缺乏,收到商品后,应仔细核对商品的规格型号、产地、使用说明、注意事项等关键信息,在安装前发现问题有利于纠纷解决,一旦安装使用后,再有争议,就会增加调解难度,也会增加维权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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